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8161号
原告: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306-1室。
法定代表人:张长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新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雷雨田。
原告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