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5274号 原告:***,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新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清远爱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汤塘镇联和经济联合社聚宝工业园区聚宝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爱奇公司)、清远爱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爱奇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为劳动争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被告广州爱奇公司、清远爱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三、十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情况:***于2010年3月11日入职广州爱奇公司,退休后与广州爱奇公司签订返聘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为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8日。 二、工作岗位:钳工。 三、工作地点:清远爱奇公司。 四、工伤保险办理情况:有参加工伤保险。 五、受伤时间:2021年7月5日6时44分许。 六、工伤认定情况:2021年8月16日,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1]18046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于2021年7月5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七、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21年9月27日。 八、伤残等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 九、停工留薪期: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9月10日。 十、住院天数:10天。 十一、已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814.8元。 十二、***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8121元。 十三、广州爱奇公司需支付的工伤待遇名称及数额:停工留薪期工资17371.7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274.2元 ***主张:其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实发工资为8121元,但广州市增城市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核定表显示核定缴费工资为4054元,广州爱奇公司少报了其工资数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6条,应补足差额。因此,广州爱奇公司、清远爱奇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371.7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592.62元。 广州爱奇公司、清远爱奇公司答辩意见:广州爱奇公司已为***购买工伤保险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2020年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实行)》的规定,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半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根据省统计部门数据,2021年6月30日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4053.6元至20268元,广州爱奇公司购买基数为4053.6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广州爱奇公司、清远爱奇公司按照实际工资报酬支付不合理,法律并未要求必须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办法》只是建议性的用词“可”,故而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另外,***与广州爱奇公司建立劳务关系与清远爱奇公司无关,故应驳回***对清远爱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及理由:***受伤已经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以及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的规定,广州爱奇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以及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广州爱奇公司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866.2元(8121*2+8121/30*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274.2元(8121*9-60814.8)。***诉请停工留薪期工资17371.74元,属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护理费0元。 ***主张及举证:其因本次事故在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住院治疗,因此清远爱奇公司、广州爱奇公司应支付护理费2500元。为此,提交了出院记录。 广州爱奇公司、清远爱奇公司答辩称:其与***属于劳务关系,其主张护理费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认定及理由:虽然***因本次事故住院10天,但其提交的出院记录上未载明其住院期间需人陪护,因此,其主张护理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五、申请仲裁时间:2022年2月9日。 十六、仲裁结果:不予受理。 十七、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371.74元;2、判决被告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2500元;3、判决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592.6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州爱奇公司是否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已在案件事实的法院认定和理由部分作出了论述,不再重复。广州爱奇公司与***签订劳务合同,且《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中已认定用人单位是广州爱奇公司,***要求清远爱奇公司承担支付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7371.74元; 二、被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274.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