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

玛斯柯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18614号 原告:玛斯柯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玛斯柯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斯柯公司)与被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爱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被告广州爱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肇庆新区体育中心LED照明系统采购合同》第十三条第二项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肇庆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合同已经对管辖法院进行书面约定。即使认为该合同约定管辖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肇庆新区体育中心LED照明系统采购合同》第十三条第二项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肇庆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的肇庆市人民法院属约定不明确,故该约定管辖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由接收货币的一方即原告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方所在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合同履行地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