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402号
原告:陕西九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籍住西安市临潼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籍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安康海天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不详。
原告陕西九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康海天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释明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企业信息,致使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九星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5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陕西九星电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