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米双喜、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申29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双喜,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南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再审申请人米双喜因与被申请人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5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米双喜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未涉及刑事犯罪。2018年9月28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10月9日,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对被申请人***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侦查,但并未将申请人的案件进行侦查,清苑区公安局、清苑区人民检察院亦出具情况说明,在侦办、审查起诉中未作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部分进行处理。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多年好友,双方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其中500万元借款系泽顺公司用于公司经营的流动资金,300万元虽没有借款合同,但借据上加盖泽顺公司印章。***、***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影响借款人泽顺公司的还款责任。3.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即便***、***的刑事犯罪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本案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也应当是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而不是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及的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米双喜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米双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米双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习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