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米双喜与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牛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8民初2035号
原告:米双喜,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回族,住清苑区。
委托代理人:**刚,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南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050971227B。
法定代表人:牛新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牛新立,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敬阳,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米双喜与被告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牛新立、任敬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对牛新立、任敬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因本案中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米双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2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7392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戎福友
审判员冯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