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任敬阳、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3民初581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南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80166元(利息从2018年8月2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是同学关系。自2018年3月18日开始,***以厂子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陆续借款580000元整,约定月息二分,每月月底结息。被告***打下借款借据并在借据上签名,借款借据上加盖有被告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当时被告***言明,可随时支取。2018年8月29日之前的利息已经结清,从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3月27日还欠我利息80166元。2018年10月24日之后再没有联系上被告,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被告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逮捕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