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敬好与***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1民初2689号
申请人*敬好,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敬好与被申请人***、保定泽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44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案外人白晓燕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白晓燕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