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机井服务公司

大城县机井服务公司与廊坊佰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5民初3378号
原告:大城县机井服务公司,住所地: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佰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城县机井服务公司与被告廊坊佰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城县机井服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大城县机井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