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

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与车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0111民初1522号
原告: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伟。
原告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广传媒公司)为与被告车伟劳动争议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魏筱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广传媒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广传媒公司诉称:被告车伟入职后,原告电广传媒公司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车伟一直拖延不签订,而且经常迟到早退,且不能胜任工作,鉴于被告车伟的工作能力,原告电广传媒公司征询其是否同意转到销售岗位,被告车伟表示不愿意做销售,并且立即不上班。自2017年8月18日起开始旷工,8月22日被告车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被告车伟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索要双倍工资,为此要求判决原告电广传媒公司无需向被告车伟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0300元,诉讼费由被告车伟负担。
被告车伟辩称:2017年4月5日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车伟很快能胜任工作,5月份原告电广传媒公司通知被告车伟转正。但一直没有提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事。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此被告车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电广传媒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8月18日的双倍工资10300元(3000元/月3个月+13天100元);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1500元;2017年8月正常上班18天的1800元。
原告电广传媒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劳人仲字(2017)第316号仲裁裁决书、损失情况说明,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纠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10300元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5000元经济损失。
被告车伟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考勤统计记录,证明2017年4月出勤天数为20天,休息5日,迟到1次,早退4次,2017年8月出勤天数为16天,休息2天,迟到1次,早退1次,迟到早退是由于被告车伟在外面跑业务。
2、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产品技术科群****截图:证明:第二个月转正,工资为3000元。
3、工资流水,证明:2017年05月05日发工资1712元,2017年06月05日发工资3145元,2017年07月05日发工资3270元,2017年08日07日发工资327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车伟对原告电广传媒公司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情况说明有异议。被告车伟不是擅自离职,是原告电广传媒公司口头通知被告第二天不用上班。
原告电广传媒公司对被告车伟证据1、2有异议,此证据均系复印件。且实习工资记录为1712元。对证据3无异议,但实习工资为1712元。
本院经审核原、被告所举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质证意见,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
对原告电广传媒公司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中的仲裁裁决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损失情况说明不予以认定。
对被告车伟举证的证据1、2系复印件,本院对此不予以认定;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4月5日被告车伟入职原告电广传媒公司,2017年8月18日离职。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电广传媒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被告车伟发放了1712元工资、2017年6月5日发放了3145元工资,2017年7月5日发放了3270元工资,2017年8月7日发放了3270元工资。
本院认为,原告电广传媒公司与被告车伟自2017年4月5日起劳动关系成立。
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劳人仲字(2017)第316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被申请人江西电广传媒公司支付申请人车伟拖欠工资1800元的内容,原告电广传媒公司、被告车伟对此部分均未提出起诉。对此项裁决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车伟举证的工资流水中2017年6月5日、2017年7月5日、2017年8月7日发放的工资均高于3000元。原告车伟主张试用期满后至2017年8月18日的工资按3000元/月的主张,原告电广传媒公司应支付被告车伟自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8月1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0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车伟拖欠的工资1800元;
二、原告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车伟双倍工资差额10300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筱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袁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