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

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1民终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40093235。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伟,男,汉族,1991年4月17日生,江西省修水县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上诉人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广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广传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0300元,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属于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在工作存在旷工等行为,对上诉人造成了损失,该损失可以用10300元支付。且被上诉人在短短4天的时间内就申请劳动仲裁,明显属于恶意,不应当保护和支持。
被上诉人车伟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电广传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电广传媒公司无需向车伟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0300元,诉讼费由被告车伟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5日被告车伟入职原告电广传媒公司,2017年8月18日离职。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电广传媒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被告车伟发放了1712元工资、2017年6月5日发放了3145元工资,2017年7月5日发放了3270元工资,2017年8月7日发放了3270元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电广传媒公司与被告车伟自2017年4月5日起劳动关系成立。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劳人仲字(2017)第316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被申请人江西电广传媒公司支付申请人车伟拖欠工资1800元的内容,原告电广传媒公司、被告车伟对此部分均未提出起诉。对此项裁决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车伟举证的工资流水中2017年6月5日、2017年7月5日、2017年8月7日发放的工资均高于3000元。原告车伟主张试用期满后至2017年8月18日的工资按3000元/月的主张,原告电广传媒公司应支付被告车伟自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8月1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0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车伟拖欠的工资1800元;二、原告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车伟双倍工资差额1030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上诉人电广传媒公司与被上诉人**2017年4月5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车伟工作时间3.5个月及平均工资3000元等事实,确定上诉人电广传媒公司支付被上诉人车伟10300元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电广传媒公司上诉称系车伟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而且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上诉人电广传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被上诉人**签订,被上诉人车伟拒绝签订的,上诉人电广传媒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电广传媒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通知其履行了通知被上诉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未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持续用工三个多月,故本院对上诉电广传媒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另关于上诉人电广传媒公司所称经济损失的问题,上诉人电广传媒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并未提出该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西电广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