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24民初277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绿福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05548222-X。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窟窿山水库管理处,地址:滦平镇。
负责人:***,职务: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40211762-3。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涛与被告滦平县绿福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窟窿山水库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海涛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海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50.00元,减半收取4225.00元,由原告谢海涛承担。
审判长尹艳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