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绿福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滦平县绿福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窟窿山水库管理处、滦平县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24民初1080号
原告:***。
被告:滦平县绿福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滦平县窟窿山水库管理处。
被告:滦平县水务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涛与被告滦平县绿福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窟窿山水库管理处、滦平县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海涛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海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50.00元,减半收取4225.00元,由原告谢海涛承担。
审判长尹艳肖
代理审判员*晨
人民陪审员张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