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科惠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中科惠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感知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146号
原告:江苏中科惠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兖矿信达大厦A栋15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感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震泽路18号无锡(国家)软件园双子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
原告江苏中科惠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科惠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25元,由原告江苏中科惠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
审 判 员 杜灵燕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天宁
书 记 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