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圣特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娄底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圣特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302民初443号
原告娄底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与竹林路交汇处鸿源家园2栋2楼。
法定代表人旷长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圣特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路巴黎香榭C座4楼。
法定代表人盛孝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娄底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圣特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以已与被告湖南圣特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娄底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瑛
人民陪审员喻日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