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6412号之二
原告:XX,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光口镇。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博风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蜀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石西路。
法定代表人:汪润书。
本院在原告XX与被告***、四川博风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成都蜀汉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XX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7元,减半收取7628.5元,由XX承担。
审判员*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