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风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博风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辖终2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博风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16号福林电梯公寓四单元五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案件由来:四川博风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641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合同管辖约定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请求将案件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原审原告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