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40983号
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于2019年9月20日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将相关违约金款项交付原告、双方已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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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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