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17589号
本案审查的重点为甲方所在地即科瑞讯公司所在地如何确定。本案中,首先,《产品采购及服务合同》首页关于甲方信息明确记载如下,“甲方: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四环北路136号海博写字楼B座3层”;由此内容可知科瑞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记载了非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地址;其次,科瑞讯公司提交了其与出租方为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海博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科瑞讯公司租赁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6号B座三层301-305、307-312房屋,该房屋租赁用途为办公。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海博经营部于2021年6月15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科瑞讯公司自2003年1月起租赁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6号海博写字楼B座三层房屋至今。天纲公司虽然对房租租赁合同以及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海博经营部出具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天纲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科瑞讯公司签订合同时记载的非注册登记地的科瑞讯公司地址提出过异议。综上,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即科瑞讯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科瑞讯公司地址,该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北京市西四环北路136号海博写字楼B座3层是科瑞讯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北京市西四环北路136号海博写字楼B座3层属于北京市海淀区,因此科瑞讯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
法官助理 龚星 书 记 员 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