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947号
原告:浙江天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恒祺商务中心4幢1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利成,海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琬珊,海南昌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6号海博写字楼B座3层。
法定代表人:郑岩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黎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天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天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天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