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6125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申请人: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楼326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郑轶,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轶名下价值14,045,20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保险单号:PZPP2142011816000000116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轶价值14,045,205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王**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