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48336号
原告:北京锐博诚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锐博诚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博诚惠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博诚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科瑞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锐博诚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科瑞讯公司向博瑞诚惠公司支付货款66750元,支付违约金1335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31日,博瑞诚惠公司与科瑞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博瑞诚惠公司向科瑞讯公司销售服务器等产品,价值74430元。博瑞诚惠公司2021年9月15日如期向科瑞讯公司提供了货物,科瑞讯公司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支付全部货款。其只支付了19560元,剩余货款66750元经多次催要拒不付款。科瑞讯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021年8月31日之前共签署了四份合同,科瑞讯公司陆续向博瑞诚惠公司付款,最终尚欠66750元。
科瑞讯公司辩称,合同约定金额74430元,博瑞诚惠公司称支付了19560元,剩余货款应为54870元。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如果逾期支付,应该由科瑞讯公司向博瑞诚惠公司支付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那就应该是以54870元为基数,10月15日至今17个月,共计违约金额为8400多元,货款及违约金一共63265元。
经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31日,博瑞诚惠公司与科瑞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博瑞诚惠公司向科瑞讯公司销售服务器等产品,合计金额74430元。合同签订后发出货物支付合同金额50%的货款金额37215元。余下50%的货款在收货物后30日内付清。如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延迟一日,科瑞讯公司应向博瑞诚惠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2021年9月15日,博瑞诚惠公司向科瑞讯公司交付了货物。
本院认为,博瑞诚惠公司与科瑞讯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博瑞诚惠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科瑞讯公司未能依约付款,除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博瑞诚惠公司要求科瑞讯公司按照未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博瑞诚惠公司仅主张13350元违约金,博瑞诚惠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支付责任,应以该金额为限。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锐博诚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4870元及该款的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照未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但不得超过13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锐博诚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3元,由原告北京锐博诚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