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太平街。
法定代表人:金成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朴永春,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兴区路。
被执行人:翟庆湖,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延吉市。
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补缴的税金本金及滞纳金,总计3,601,535.60元即税基本金2,324,051.91元,滞纳金1,277,483.69元;2.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翟庆湖承担连带责任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翟庆湖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2,394元,执行费38,73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吉2401执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27XX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9,139.89元,并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吉2401执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了上述存款,于2020年3月16日扣除执行费38,739元。因另案保全本案执行案款,故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