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成虎,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汪清街。
法定代表人:赵国江,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民终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4602,168.4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9)吉2401执恢15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2018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8)吉2401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应收款的执行。2019年10月2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民审3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民终1642号民事判决书和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9年11月23日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民终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进才
执行员  俞泉龙
执行员  张 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庭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