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1财保7号
申请人: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赵国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成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延吉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1执3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70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延边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英玉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