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抗17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清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成虎,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诉人汪清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民终1642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以***(行)监[2019]2200000011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高光
审判员张辉
审判员刘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