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七民保字第90003号
原告甘肃万翔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河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万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万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万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