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七执字第266-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万翔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万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9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万翔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90019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甘肃万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何建国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