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565号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2924民初565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上湾乡常家坪村毛家庄社。身份证号:6224261986********。

被告: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4226341297C

法定代表人:马忠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河北街4号。

被告:***,男,生于1965年5月1日,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双泉村马家园子**。身份证号:6229241965********。

被告:马维虎,男,生于1986年6月1日,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双泉村马家园子**身份证号:6229241986********。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维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6年5月被告***与马维虎父子承包的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的建设工程。2017年5月份原告负责的工程全部完工。2018年3月26日经结算被告***、马维虎拖欠原告***人工费200000元,当时支付了70000元,后支付了25000元,剩余105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遂酿成纠纷,故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放弃对被告甘肃盛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维虎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付给原告***劳动报酬105000元,原告***让付20000元,共计85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付2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付65000元。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桂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