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26民初370号
原告:***,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
被告: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魏喜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并由第三人魏喜财参加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