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4民初1832号
原告:吉林市华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街水泥厂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姜鑫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键,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杭州路**西广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被告: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市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iv>
法定代表人:刘千秋,经理。
被告:吉林市鑫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科技培训中心综合楼**网点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关志富,经理。
被告:李泽平,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吉林市,现羁押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市华锐物流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鑫地建材有限公司、李泽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9月28日,案外人马野给原告打电话说雇一辆装煤灰的车往磐石市一个工地送粉煤灰。刚送完第一车,司机就打电话说车被工地上施工的被告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给扣了。该公司称,这车谁都不给,除非让李泽平(吉林市鑫地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来。我们找到李泽平,李说他跟被告公司有点账,并不让我们报警。协商无果后,原告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没有诈骗违法事实。原告车辆从2018年9月28日到2019年8月23日一直被被告扣押。后得知,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磐石工程转包给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但该工地对外公示牌标明的施工单位仍是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493,500.00元,负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李泽平现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原告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华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00元,退回吉林市华锐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勤玉
人民陪审员 尚 晶
人民陪审员 赵明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