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03民初2823号
吉林三三零五机械厂化工材料分厂与吉林省吉阳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三三零五机械厂化工材料分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吉林省吉阳爆破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07189901040007728账户的存款7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吉林三三零五机械厂化工材料分厂提供担保,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三三零五机械厂化工材料分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吉阳爆破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07189901040007728账户的存款7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艾 国
书记员 孙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