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阳爆破有限公司

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三道沟国营林场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民终33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陶屯本街。 法定代表人:**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山市三道沟国营林场。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三道沟镇大路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吉林省吉阳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农大北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三道沟国营林场,一审被告吉林省吉阳爆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