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711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上列当事人在***与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詹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