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3682号
原告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75566317。
法定代表人文发萍。
委托代理人余庚洋,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组织机构代码664580132。
法定代表人郭玉卿。
原告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保全费469元,共计930元,由原告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