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702执3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伟,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20-44号。
法定代表人蒋忠山,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7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锦州市古塔区工学里气象台四期住宅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在建的朝向(厢),3号楼门市北2号、3号楼房。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锦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梦彤
书记员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