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诉 讼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18)粤0306执保818号
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6执818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账号41×××13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44870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448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
三、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你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四、你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特此通知。
联系人(跟案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