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702执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伟,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20-44号。
法定代表人蒋忠山,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7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同时查封申请执行人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陈微)名下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xxxx号房屋。因本案现已审结,判决已生效。故应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执行人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陈微)名下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x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锦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梦彤
书记员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