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4586号之二
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五路以**。
法定代表人:吴利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被告: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玉卿。
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已收到被告给付的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元,保全费955元,均由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丹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