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03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先,男。
被执行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负责人:***。
第三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系第三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至今未清偿完毕本案债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申请对其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1466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敏
二〇一八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