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与赣州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02执33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赣州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南河路12号全顺花园4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与赣州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0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财产登记机关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财产或其他类型的财产。2018年11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5035元、诉讼费338元,截止2019年6月24日已执行1949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