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赣中非诉执审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9月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作出并于当日送达了(赣市)质技监罚字(2014)第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案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赣市)质技监罚字(2014)第1015号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