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国创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346号
原告:北京国创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5565332A。
法定代表人:陈绍琼,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97396T。
法定代表人:刘洪。
原告北京国创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国创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创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北京国创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晏小刚
书 记 员  陈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