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6民终1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97396T。
法定代表人:刘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沿河县和平镇百姓数码经营部,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丁字口沿江休闲广场D168-1-6-3>
经营者:刘小红。
原审被告:刘洪,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被告:李孟,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上诉人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以下简称“创软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沿河县和平镇百姓数码经营部(以下简称“百姓数码经营部”),原审被告刘洪、李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7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软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百姓数码经营部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沿河县乡镇医院布线合同》(以下简称”《布线合同》”)约定“……在施工中如因布线不合理导致设备多用,被告(甲方)承担”,明显混淆事实。《布线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如因百姓数码经营部(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节约设备和材料,如因百姓数码经营部布线不合理,导致设备多用,该设备创软科技公司(甲方)不予承担。”。2.百姓数码经营部一审中举示的《沿河县乡镇卫生院工作量确认表》的内容与工作量毫无关联,仅是19家卫生院统计金额,该证据无法达到百姓数码经营部的证明目的,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依据《布线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网络及光纤实际结算结算总价:以甲、乙双方现场确认实际数量乘以相应单价。故百姓数码经营部作为施工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确认实际数量,而非以统计金额代替数量确认。3.一审认定“……该7月31日应理解为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故被告并未违反付款约定……”,故百姓数码经营部于2020年4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时间,在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即2020年6月29日仍未到约定的付款之日,故一审判决由创软科技公司支付款项的依据何在?4.因百姓数码经营部未与创软科技公司确认施工方案图及清单,导致多用设备按照百姓数码经营部提供清单和单价计价96750元,按照《布线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该部分费用创软科技公司不应承担。创软科技公司接到一审应诉通知书后派员工到百姓数码经营部布线施工的各医院县城核实具体数量,并在一审时提交了有医院确认人签字和盖章的确认单原件,现剩余6家已经核实完成。
百姓数码经营部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洪、李孟均二审中均未作陈述。
百姓数码经营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创软科技公司、刘洪、李孟支付欠款301825元;2.判令创软科技公司、刘洪、李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本金301825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从2018年8月1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创软科技公司、刘洪、李孟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洪系创软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孟是创软公司的工作人员。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沿河县卫健局”)将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及局域网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创软科技公司。2017年12月29日,创软科技公司将其中的网络改造工程分包给百姓数码经营部,并签订《布线合同》,合同约定:“百姓数码经营部(乙方)负责局域网布线及布线网设备以相关安装、调试工作;在施工中如因布线不合理导致设备多用,创软科技公司(甲方)承担;工程验收时,乙方保障承建网络畅通,设备使用正常,由线路故障引起的网络问题由乙方负责排除;网络及光纤实际结算总价以甲乙双方现场确认实际数量乘以相应单价;付款方式为“以两个医院作为预算单位,先付马上施工的两个医院预付款的30%(根据施工方案预算),施工完成再支付后面要施工的两家医院的30%预付款,以此类推,整个项目完成,通过卫计局验收(卫计局的验收时间最晚不能超过乙方施工最后一个医院完成后六个月),如果六个月后甲方项目还未通过卫计局验收,甲方也应按合同支付后面的款项(总价款65%)。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加预付款,甲方付至总价款95%,剩余5%为质保金(无息),壹年免费质保期满后如无没有解决的网络问题,甲方支付乙方。”施工流程约定为“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绘制方案图,并标注使用设备型号及数量,布线数量、施工计划和工期,现甲方项目经理确认,项目确认后,交院方签字确认且施工。”违约条款约定为“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约定失效自签订之日起,至验收交付之后的质保期到期之日。合同生效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合约,每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2‰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总价20%。”。2018年6月25日,创软科技公司与百姓数码经营部补充约定:“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承诺在收到沿河县卫计局付款后,最迟不超过7月31日,将乙方先前做的甘溪、夹石、洪渡、思渠、黄土、塘坝、沙子、中界、晓景、板场、团结、黑水、和平(老医院加装几条)等13家卫生院,以及中寨、泉坝,共15家卫生院相关全部款项按主合同减去已付预付款一次性清,若逾期未付清,甲方按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合同签订后,百姓数码经营部分别对淇滩、甘溪、思渠、洪渡、中界、板场、夹石、黑水、团结、沙子、黄土、塘坝、晓景、中寨、泉坝、和平、土地坳、客田、谯家等卫生院的网络布线进行了施工,并对工作量进行统计计价,其中淇滩卫生院网络布线工作量计价为5485元、甘溪为21925元、思渠为23095元、洪渡为19420元、中界为29320元、板场为29690元、夹石为25470元、黑水为25670元、团结为31025元、沙子为24125元、黄土为29075元、塘坝为30570元、晓景为24820元、中寨为7425元、泉坝为7265元、和平为800元、土地坳为21725元、客田为14315元、谯家为32880元、中寨和泉坝加班加付3000元。2019年8月9日,百姓数码经营部对上述卫生院的工作量制作了“沿河县乡卫生院工作量确认表”和交接单,合计金额为407100元,李孟接受交接单后,于2019年8月15日至29日,分别与以上卫生部门相关人员对以上卫生院的信息化及局域网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卫生院存在“局域网的布线不规范”等情况,于2019年8月31日李孟在百姓数码经营部制作的“沿河县乡卫生院工作量确认表”上签字盖章进行确认。2020年5月各卫生院分别对百姓数码经营部统计的网6络布线工作量进行了确认。
另查明:创软科技公司于2018年向百姓数码经营部支付了111575元合同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创软科技公司承包沿河县卫健局将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及局域网建设工程项目后,将网络布线工作承包给数码经营部施工,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创软科技公司与百姓数码经营部的合同约定了淇滩等19个卫生院网络布线工作,其工作量已经创软科技公司及卫健部门验收确认,创软科技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根据百姓数码经营部的工作量全面履行合同,故百姓数码经营部请求创软科技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应予支持。百姓数码经营部完成的工作量已确认的计价总计407100元,创软科技公司已支付111575元,现创软科技公司还应支付百姓数码经营部295525元。关于百姓数码经营部请求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百姓数码经营部所完成的工作量于2019年8月15日至29日验收,创软科技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确认,按补充合同中的约定,是验收合格且收到卫生局付款后,7月31日以前支付洪渡等13家卫生院的款项,该7月31日应理解为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故创软科技公司未违反付款约定,百姓数码经营部主张的违约金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创软科技公司主张百姓数码经营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制作施工图和方案、布线不规范等有违约行为的问题,经查,百姓数码经营部所完成的网络布线工作,确实未制作施工图和方案,存在布线不规范、全利诊疗仪未联通等情况,但按合同约定,布线不规范导致设备多用的费用创软科技公司不承担,全利诊疗仪未联通应属于合同约定安装调试等服务问题,布线情况已得到创软科技公司及卫生部门签字确认,根据合同付款的约定,创软科技公司应依约付款。刘洪系创软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孟是该公司工作人员,李孟在合同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创软科技公司承担。一审判决:一、由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沿河县和平镇百姓数码经营部295525元;二、驳回沿河县和平镇百姓数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3.70元,由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创软科技公司,被上诉人百姓数码经营部,原审被告刘洪、李孟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另查明:创软科技公司(甲方)与百姓数码经营部(乙方)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布线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合同约定项目局域网布线及布线网络设备以及相关安装及调试工作;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节约设备和材料,如因乙方布线不合理,导致设备多用,该设备甲方不予承担”。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创软科技公司欠付百姓数码经营部多少款项,创软科技公司主张百姓数码经营部多用的材料价值96750元应否扣减;二、案涉欠款是否达到了约定的付款时间。
关于焦点一,创软科技公司与百姓数码经营部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布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布线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网络及光纤实际结算总价:以甲、乙双方现场确认实际数量乘以相应单价”,双方于2019年8月31日对百姓数码经营部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了确认,创软科技公司工作人员李孟签字确认并盖有创软科技公司公章,确认百姓数码经营部完成的工作量合计金额为407100元,创软科技公司已经支付111575元,尚欠295525元未付。创软科技公司主张百姓数码经营部未按施工方案图施工导致多用材料涉及的96750元款项按照《布线合同》约定应由百姓数码经营部承担,并提交了经案涉各乡镇卫生院确认的网络布线工作量证明。经查,创软科技公司与百姓数码经营部于2019年8月31日对百姓数码经营部完成的工作量及价款进行了确认,创软科技公司提交的案涉各乡镇卫生院确认的网络布线工作量未经合同双方确认,该证据不足以推翻经创软科技公司与百姓数码经营部结算确认的工作量及价款,故创软科技公司主张多用材料涉及的96750元款项应由百姓数码经营部承担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欠款支付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之日为2020年6月29日,确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但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因创软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故一审判决未生效,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因此,一审判决确有瑕疵,但创软科技公司确应承担欠款支付责任,故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另,关于创软科技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关于合同约定内容认定错误的问题,本院已在二审事实部分进行了纠正。
综上所述,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9元,由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倪庆飚
审判员 柳文辉
审判员 熊 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历琼
书记员覃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