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4民初1630号
原告:重庆病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春晖路街道区翠柏路96号10栋4单元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465929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庆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06-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9739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病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创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病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病历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病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甄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