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终4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5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袆,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8号西高智能大厦10203室。
法定代表人乔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智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5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上诉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春丽
审判员 徐振平
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