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21民初3091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
法定代表人:杨立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8号西高智能大厦1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57480。
法定代表人:乔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公司)诉被告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正江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威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0日,亚威公司与高研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高研公司向原告亚威公司购买干式变压器设备,合同金额为49万元。合同签订后,亚威公司已按约交付了货物。截至2016年9月2日,被告高研公司尚欠原告亚威公司货款446220元,原告亚威公司在2016年9月3日向被告高研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经被告高研公司管理人员崔茜签字确认。后原告亚威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现亚威公司起诉要求被告高研公司立即给付原告亚威公司货款4462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高研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亚威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高研公司签订编号为JYS201412-0046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标的物为两款干式变压器,型号规格分别为SCB10-1250KVA和SCB10-1600KVA,数量均为两台,合同总价款为49万元;备注写明16天货到西安;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甲方(亚威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条件为按照产品正常使用范围合理使用个,质量保证期限为一年;标的物所有权自付清货款时起转移;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为汽车运输(配载),费用由甲方(亚威公司)承担,卸货由乙方(高研公司)负责;货到十天内有异议必须及时提出,逾期提出视为无效;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清全款;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该合同下方有原告亚威公司及代理人徐志荣、被告高研公司的盖章。
2015年6月19日,案涉变压器由原告亚威公司委托海安县海东运输责任有限公司送货至陕西省西安市,并由高研公司工作人员尹战签收,完成交付。
2016年9月3日,原告亚威公司与被告高研公司通过传真进行对账,该对账单载明截至2016年9月2日,被告高研公司尚欠原告亚威公司446220元。因高研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亚威公司诉至本院。
此外,本院通过邮政EMS(单号为EY611937267CN)寄往被告高研公司的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经查明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16点42分由被告高研公司员工尹战签收。之后,被告高研公司又于2017年6月10日通过顺丰快递(单号为086565131828)向本院寄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产品送货签收单、对账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亚威公司与被告高研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对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高研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从现有证据看,亚威公司已完成设备交付义务,但高研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高研公司应当在货到后付清全款。故亚威公司要求被告高研公司支付货款446220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高研公司未在15天的法定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关于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该项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被告高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了对证据进行质证和对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也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4622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3元,减半收取3997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767元,由被告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93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代理审判员 于正江
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