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2938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执2938号
申请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8号西高智能大厦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向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46220元。案件受理费3997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767元,由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298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判长***
审判员*良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