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261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8号西高智能大厦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倩,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