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3民初2054号
原告:***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巫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正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高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正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判员任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